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博物馆志愿者章程依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山东博物馆志愿者管理和服务,制定《山东博物馆志愿者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团队性质:山东博物馆志愿者自愿义务在山东博物馆工作,其身份由山东博物馆认定。
第三条 团队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志愿服务工作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志愿服务文化,提高志愿服务业务水平,推动山东博物馆志愿服务规范化发展。
第四条 山东博物馆志愿者接受山东博物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之志愿者是指经山东博物馆公开招募、选拔、培训且登记在册统一管理的,自愿不计报酬奉献个人时间和精力,以服务于山东博物馆事业为基础,面向公众传播、弘扬、保护优秀传统文化,从事博物馆相关业务志愿服务工作的社会人士。本条例所称志愿活动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山东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志愿者在山东博物馆指导下,在指定工作岗位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并服从馆内的其它临时工作安排。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山东博物馆是山东博物馆志愿者工作的基础和平台,山东博物馆负责制定山东博物馆志愿者章程以及相关细则。山东博物馆志愿者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志委会”)是山东博物馆成立的志愿者团队管理和服务机构,由山东博物馆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共同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长等。志委会的工作接受山东博物馆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志委会主要职责包括:志愿者人力资源管理、展厅讲解、公共服务、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例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退出
第九条 申请:山东博物馆每年组织一次常规志愿者招募,报名者需提交相关报名信息,接受山东博物馆组织的面试、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授予“山东博物馆志愿者”工作证。
第十条 山东博物馆志愿者年龄范围为10周岁至65周岁,在册期间需履行志愿者义务,同时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退出:志愿者的退出分为自愿退出和劝退两种。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年服务时间根据志愿者年龄做不同要求。成人志愿者年服务时间不低于96小时,学生志愿者年服务时间不低于60小时。特殊岗位经志委会讨论通过后,可适当放宽或另作安排。
第十三条 志愿者服务时间以馆方记录为准。除日常志愿服务外,志愿者至山东博物馆参观、听讲座、交流学习、参加培训、参加会议、参加活动等均不纳入志愿服务时间统计。
第十四条 山东博物馆志愿者管理采取注册制。志愿者考核合格,上岗服务一年内满足志愿服务时间最低标准后,经个人提出注册申请、由志委会审查批准后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五条 注册志愿者权利:
(一)参加山东博物馆志愿服务活动,使用山东博物馆提供的业务书籍、期刊等学习资料。
(二)接受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参加山东博物馆举办的专家讲座及教育活动。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对山东博物馆志愿者工作有建议、监督和质询的权利。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六条 注册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博物馆志愿者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自觉维护山东博物馆及志愿者团队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山东博物馆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执行志委会的决议,积极参与志愿者组织的活动。
(六)向志委会及时反馈志愿服务情况。
(七)自觉抵制任何以山东博物馆志愿者身份从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八)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东博物馆核准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山东博物馆所有。